(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华、吴明清与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吴明清,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96号原告:陈华,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明清,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靳国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毕晓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吴明清诉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吴明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吴明清负担。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查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