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与潘龙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590号潘龙华:你(单位)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5万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3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