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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吕廷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陡岭支路。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江,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迪安,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涉嫌刑事诈骗,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元,保全费2399元,合计4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济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