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庭佳与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庭佳,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郭庭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815。被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基。被告: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吴卫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庭佳诉被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杰鸿泰狮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庭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71元,减半收取为20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向晖审判员  林振鹏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