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庞益笑与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益笑,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045-1号原告:庞益笑。被告: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益笑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庞益笑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丁其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