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2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庞益笑与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益笑,杨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045-1号原告:庞益笑。被告: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益笑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庞益笑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丁其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