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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红强与朱留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强,朱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344号申请人杨红强,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留霞,女,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杨某某现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贫困暂无偿还能力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