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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新货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分公司与李世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新货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分公司,李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货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夏勇。被执行人李世华。湖北省新货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李世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新货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广水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尚运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菊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