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