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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