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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城西支行陶树荣、崔红、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陶树荣,崔红,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负责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陶树荣,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崔红,女,1978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山证执字第510号执行证书及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树荣、崔红、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