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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7号原公诉机关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健及其辩护人李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谭健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坚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虞 菲黄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