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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文文与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文,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775号原告傅文文。委托代理人尹文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负责人周元正,经理。被告姜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文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