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文文与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文,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775号原告傅文文。委托代理人尹文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负责人周元正,经理。被告姜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文文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元正火锅城、姜进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