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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911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现营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乔璐,该公司职员。被告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