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霍广州与被告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广州,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霍广州,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个体经营者,住华县。委托代理人XX,男,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周军,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南京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闫铭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新建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何柯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建伟,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原告霍广州与被告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广州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建伟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广州诉称,2014年3月,被告廖周军经被告廖建伟介绍与我相识,在我经营的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由廖建伟担保,廖周军与我签订了钢管配件租赁合同。后廖周军将租赁的钢管配件用于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永济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鼎吉尔特庄园二期建筑工程。廖周军挂靠于被告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鼎吉尔特庄园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廖周军向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60万元的保证金。我与廖周军签订的钢管配件租赁合同约定,廖周军每三个月支付租金一次,2014年11月3日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廖周军以转账形式支付租金5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租金,未果。2015年7月7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经我与廖周军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在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永济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鼎吉尔特庄园二期建筑工程中,使用廖周军租赁我的钢管配件部分的工程完工后,将租赁我的钢管配件返还给我,2015年9月20日廖周军归还了租赁我的钢管配件,并就租赁费及相关损失进行了核算,核算结果为: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9月20日,廖周军租赁费341551.92元,清理费370.4元,丢失租赁钢管及配件损失赔偿费30388.5元。共计372310.82元。因廖周军挂靠于被告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鼎吉尔特庄园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现该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廖周军的工程款未支付完及保证金未退还。故要求被告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我租赁费341551.92元(已付50000元),清理费370.4元,丢失租赁钢管及配件损失赔偿费30388.5元,共计322310.82元;并承担违约金32231元。被告廖建伟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廖周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与其公司工作人员通话中承认,廖周军作为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与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鼎吉尔特庄园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永济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鼎吉尔特庄园二期建筑工程中,使用了廖周军租赁原告的钢管配件等,廖周军交纳到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0万元,已全部退还,工程款亦全部付清。被告廖建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广州系个体工商户,在华县新秦路开有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2014年3月,被告廖周军经被告廖建伟介绍与原告霍广州相识,同年3月14日在原告经营的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由廖建伟担保,廖周军个人与原告签订了钢管配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租赁费计算方式,并约定3个月付租赁费一次,拖欠一天,承担欠款总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不付清欠款的,再承担欠款总额10%的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廖周军将租赁的钢管配件用于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永济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鼎吉尔特庄园二期建筑工程。2014年11月3日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廖周军以转账形式支付了原告租赁费50000元。下余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7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经原告与廖周军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在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西永济市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鼎吉尔特庄园二期建筑工程中,使用廖周军租赁原告的钢管配件部分的工程完工后,将租赁原告的钢管配件返还给原告。2015年9月20日廖周军归还了租赁原告的钢管配件,并就租赁费及相关损失进行了核算,核算结果为: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9月20日,廖周军租赁费341551.92元,清理费370.4元,丢失租赁钢管及配件损失赔偿费30388.5元。共计372310.82元。原告要求被告廖周军、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其下余的租赁费等322310.82元;并承担违约金32231元。由被告廖建伟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又查,廖周军挂靠于被告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鼎吉尔特庄园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廖周军向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60万元的保证金。经查实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廖周军全部退还了60万元保证金。廖周军拖欠原告租赁费291551.92元,清理费370.4元,丢失租赁钢管及配件损失赔偿费30388.5元。共计322310.82元。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发料单、租金计算清单,华县广州钢模板租赁店与廖周军租赁费核算清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履行。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给付原告租金,因被告违约未能按时给付原告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等322310.82元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廖建伟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按拖欠租赁费291551.92元的10%计算,即29155.19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渭南诚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原告霍广州和被告廖周军签订租赁合同的缔约人和担保人,故不承担原告租赁费的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周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十日内,按租赁合同给付原告霍广州钢模板租赁费、清理费及配件损失费等322310.82元,给付原告霍广州违约金计29155.19元,共计351466.01元。二、被告廖建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霍广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31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共计7431元由被告廖周军、廖建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郝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