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梅民初字第34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刘义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范美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义友、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美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时自己年龄尚小、涉世未深,认识不久通过农村风俗礼节,在没有深厚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在乐昌市云岩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乐云字第(083)。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胡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丙,现二个子女均已工作、成家立业,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一直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因为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在老家云岩照顾小孩子和做农活,有时也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二地,生活习惯、工作经历和人生经历有天壤之别。夫妻两地分居会影响婚姻,当女人与男人之间隔膜越陷越深距离越走越远的时候,夫妻之间很难继续维持,短暂见面意味着再次长时间别离。因原告担心工作被炒被迫急功近利外面赚钱,赚钱所得也仅仅维持家庭开支。一年二年只能见次面甚至见了面又匆匆远离,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婚姻难以幸福,夫妻两人都过得很累。原来,过年回家一年还能见一次面,见面就争吵,现在几年见一次面,争吵没有了。综上所述,我们夫妻缘份已尽,夫妻多年分居两地,感情确实破裂,请法院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考虑到妻子生有一对儿女,为这个家也操持了不少,同意让她在老家云岩镇云岩村委车干山组68号的房屋居住终生,房屋的所有权归儿子胡某乙。被告吕某辩称: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答辩人与原告结婚的感情很好,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务,勤恳持家,是一位贤惠的妻子。原告诉称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生活习惯、工作经历和人生经历有天壤之别,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原告虽在外务工,但每年有规律的在春节、清明、中秋回家,平时也常回家探望,每次回家后都是跟原告同吃一煲饭,同宿一张床,夫妻从未分开,从未产生感情的不和。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和信心能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闲的时间就能调和双力的矛盾,使夫妻之间的感情融洽和好。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有儿子胡某乙、女儿胡某丙,都坚决反对父母离婚。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无中生有,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原告另有女人,喜新厌旧,不顾道德伦理,不顾家中父母儿女的强烈反对,如假设当真,原告的行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答辩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维护答辩人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胡某乙和女儿胡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操持家庭和抚养小孩。原告认为双方没有什么大的矛盾,都是各过各的,缺乏沟通和交流,因为小孩没有成年才没有起诉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没有什么矛盾,感情一直很好。2013年开始被告也外出打工,原告主张从2013年开始至今双方分居已经有两年,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虽然在外打工,但双方每年都会见面,只是2014年春节没有回家,2015年春节还回过家,被告就其主张的双方分居已经有两年的事实,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经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并生育一子一女,且儿女均已成年,双方均应珍惜这一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共同组建起来的家庭。虽然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已经有两年,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危机主要是原告经常在外务工挣钱养家,被告在家操持家庭,双方经常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对此,希望双方都能多为对方着想,体谅对方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信夫妻矛盾是可以得到缓和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把夫妻感情经营好,相信夫妻关系可以得到融合和改善,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陈红审 判 员 杨香中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林和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