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某某公司,王某某,喻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城固县某某某某公司。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申请人喻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城固县某某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aa**号、bbbb号、cccc号、dddd号、eeee号、ff**号》房产及被申请人喻某某名下位于xx花苑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一套、车牌号为陕fxxx宝马x5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按要求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aa**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bb**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cc**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dd**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ee**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ff**号》房屋六套及被申请人喻某某名下位于xx花苑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一套、车牌号为陕fxxx宝马x5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