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傲元与胡兵、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傲元,胡兵,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838-1号原告徐傲元,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胡兵,男,成人,汉族。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负责人丁怀庆。原告徐傲元诉被告胡兵、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徐傲元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傲元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傲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原告徐傲元已预交10元,多出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徐傲元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