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勃与杨建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勃,杨建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孙勃,居民。被执行人杨建娥,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勃与杨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被执行人辛雷名下有一套房产(滨州市滨城区某楼西户,已另案查封),中国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有4389元存款(已扣划)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孙勃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建娥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滨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