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文秀申请执行刘刚、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秀,刘刚,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秀,女,50岁。被执行人刘刚,男,40岁。被执行人王丽娜,女,37岁。刘文秀申请执行刘刚、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