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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文秀申请执行刘刚、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秀,刘刚,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秀,女,50岁。被执行人刘刚,男,40岁。被执行人王丽娜,女,37岁。刘文秀申请执行刘刚、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