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宏与叶利儿、沈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宏,叶利儿,沈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047-1号原告:沈宏,女,汉族。被告:叶利儿,女,汉族。被告:沈利峰,男,汉族。原告沈宏诉被告叶利儿、沈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利儿、沈利峰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沈宏以刘洪伟名下的房产(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号,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三街XX号(3-4-2),建筑面积127.97平方米)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洪伟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三街XX号(3-4-2),建筑面积127.97平方米的房产(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3474**号),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冻结被告叶利儿、沈利峰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