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东杰诉郑州领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杰,郑州领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张东杰,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成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领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杰诉被告郑州领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东杰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