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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钟某甲,女,汉族,2009年3月7日出生,学生,隆昌县人。法定代理人邱某(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邱康忠(系原告外祖父),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一般代理。被告钟某乙(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