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266号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善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尹瑞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亦不能邮递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