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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女孩王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差额款15000元(已履行)。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