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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重庆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16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952-9。法定代表人朱天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全阳,男,1935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68号1-3。委托代理人邱长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义明。被告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3892-2。法定代表人李正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明华,男,1946年6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小区31号1-12。委托代理人鲜敬义,男,1950年5月26日生,汉族,系被告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36号1-3。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0-7。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永川市天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