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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264号原告徐某,女,现住辽中县。被告马某,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天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