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绪中诉蒋显忠、尹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中,蒋显忠,尹成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张绪中,男,生于1957年5月11日。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显忠,男,生于1952年2月26日。被告尹成明,男,生于1955年11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中诉被告蒋显忠、尹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绪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