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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