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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葛余勤与赵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余勤,赵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6-1号原告:葛余勤,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文龙,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沈国元,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葛余勤与被告赵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