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葛余勤与赵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余勤,赵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6-1号原告:葛余勤,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文龙,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沈国元,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葛余勤与被告赵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