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奎,马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7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辽中县老观坨乡。被告马奎,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被告马军,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奎、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孙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奎、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奎于2012年5月18日与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子卜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5000元,月利率10.004‰,约期2013年4月20日归还。该项贷款由被告马军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属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奎未做书面答辩。被告马军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马奎在贷款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子堡信用社借款35000元,贷款利率10.004‰,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以上借款由保证人马军担保,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0计收利息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内容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马奎即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奎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军在保证人栏签字盖章,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故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以本金35000元按月利率10.004‰计算;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30计收利息。);二、被告马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秀丽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丽本判决所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