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三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晓成与党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三初字第105号原告罗晓成委托代理人郑超,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建刚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成与被告党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晓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晓成承担。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