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付询社与宋丽萍、宋瑞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询社,宋丽萍,宋瑞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499号申请执行人:付询社,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付蕾,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深圳路181号。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瑞楼,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499号申请执行人付询社与被执行人宋丽萍、宋瑞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宋丽萍外出,现住址不详,宋瑞楼的工资被冻结,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德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