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哲与梁玉柱、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541-2号申请执行人姚哲,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玉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姚哲申请执行梁玉柱、张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玉柱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中通时代豪园33号楼05号有商铺一套(聊房权证古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玉柱在聊城市古楼办事处中通时代豪园33号楼05号商铺一套(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