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饭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万水、邵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76-1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邵万水、第三人邵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一案的(2015)绩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文字上的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八行“342531197110075243”应为“342531199605143729”。审 判 长 程 红 云代理审判员 杨 美 华人民陪审员 章 君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