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葛某被告徐某原告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汪锦民人民陪审员 周英侠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蕊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