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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葛某被告徐某原告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汪锦民人民陪审员  周英侠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蕊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