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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雪迪与卢时仁、邴修玲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迪,卢时仁,邴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迪,男,1992年1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9201242211,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民功街16号17-6。被执行人卢时仁,男,1960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6011048735,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92号4-9-2。被执行人邴修玲,女,1960年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6002058720,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92号4-9-2。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690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卢时仁、邴修玲银行存款202085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