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峰,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辉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庆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