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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峰,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辉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庆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