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磊、郭隆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磊,郭隆莎,郭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杨磊,回族,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郭隆莎,汉族,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郭际顺,汉族,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的银行存款3381217.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应得收入3381217.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