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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