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雪锋与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锋,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王雪锋。被告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锋诉被告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锋撤回对被告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雪锋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