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薇薇与李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薇薇,李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吴薇薇,女。被告李东山,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原告吴薇薇诉被告李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薇薇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东山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薇薇撤回对被告李东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吴薇薇承担。审 判 长 严 鹏人民陪审员 邓 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