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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文鹏与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鹏,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宋文鹏,男,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宋鑫,男,1989年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鹏与被告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宋文鹏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