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文鹏与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鹏,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宋文鹏,男,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宋鑫,男,1989年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鹏与被告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宋文鹏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