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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德顺与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顺,李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杨德顺。被告李景超。原告杨德顺与被告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河北E×××××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李文奇)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杨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景超所有的河北E×××××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被告可以使用,但不能转移、变卖、过户、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