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德顺与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顺,李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杨德顺。被告李景超。原告杨德顺与被告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河北E×××××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李文奇)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杨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景超所有的河北E×××××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被告可以使用,但不能转移、变卖、过户、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