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永奎、孙芳谨与沈阳万恒易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奎,孙方谨,沈阳万恒易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207号原告吴永奎,男,蒙古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委托代理人孟庆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方谨,女,蒙古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委托代理人孟庆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恒易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优街8-1号2门。法定代表人弗洛斯密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少宁,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安娜,女,俄罗斯联邦国籍,现住址北京市,系该公司法务。原告吴永奎、孙芳谨与被告沈阳万恒易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婉姝、人民陪审员于丽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奎、孙芳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吴永奎、孙芳谨承担。审 判 长  孙 迪代理审判员  朱婉姝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袁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