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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仝培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培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253号罪犯仝培举,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仝培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仝培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本院作出(2011)宝刑二执字第00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仝培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仝掊举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8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仝培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O年二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