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孟新与被告辽宁省旧机动车拍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新,辽宁省旧机动车拍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744号原告:李孟新,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林,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旧机动车拍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琦,职务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新诉被告辽宁省旧机动车拍卖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孟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孟新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