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郑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