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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雯与殳宁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沈雯。被告:殳宁伟。原告沈雯与被告殳宁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沈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沈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