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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国栋与周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栋,周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周国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定年,农民。被告:周元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栋诉被告周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国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6.5元,由原告周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