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国栋与周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栋,周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周国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定年,农民。被告:周元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栋诉被告周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国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6.5元,由原告周国栋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