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相金与何乃富、史纪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金,何乃富,史纪忠,单题峰,赵德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刘相金,男。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乃富,男。被告:史纪忠,男。被告:单题峰,男。被告:赵德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金与被告何乃富、史纪忠、单题峰、赵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传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相金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