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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逗,梁永胜,刘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77-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逗,个体户。被执行人梁永胜,个体户。被告刘秀花(系被告梁永胜妻子),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法律文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永胜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乌兰路西侧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临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